農村建房不辦土地使用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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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建房不辦土地使用證可以嗎?

農村建房不辦土地使用證可以嗎

不可以,農村自建房也需要辦理土地證,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如果原土地證上土地的來源是轉讓的,就只要繳納手續費。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程序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要本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共同利益出發,在調處土地權屬糾紛過程中,以現行法律法規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為依據,嚴格按照受理、調查、調解、處理等程序,及時化解矛盾,將矛盾解決在基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新農村。

1、協商。爭議雙方當事人本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事實求是、互諒互讓、公正合理、自覺自願”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村民個人之間、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單位之間的爭議,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後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救濟。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或在3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相信各地政府也是在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過程當中,都或多或少都會發現農村的村民們對於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説根本就沒有任何的法律概念。不僅是集體土地使用權方面的政策,很多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在農村也根本都行不通。這也就不難理解,有些村民在修好了房子以後,根本就不着急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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