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子土地使用證改名字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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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房子土地使用證改名字是否可以?

農村房子土地使用證改名字是否可以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改名字是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變更後只要符合《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中關於農村建房的有關規定,就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材料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舊房改建。

二、如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1、提出申請

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户口簿複印件一份。

2、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圖。

3、審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4、審批

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佈,在公佈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徵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是農民集體將其所有的集體土地用於建設, 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較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有學者提出,僅僅依靠較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夠成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土強制執行的依據,因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強制執行是以集體建設用地能夠流轉為前提的。

在農村,房子的買賣只能對土地使用證進行變更,因為農村的這些自建房是沒有房產證的,不過假如自己是把農村的自建房賣給了城鎮户口的這些市民,這樣的做法就違反了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些相關規定,在變更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的時候,對雙方的户籍都會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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