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證姓名可以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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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使用證姓名可以改嗎?

農村土地使用證姓名可以改嗎?

農村土地使用證姓名,是可以改的。如果全部是農業户口,先到公證處辦理分家析產約公證(公證費500元),然後憑公證書到行政中心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在辦房產證時,新的房產登記條例有規定,必須提供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二、司法解釋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註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農村土地使用證也是可以改名的,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農村土地是不可以交易的,所以農村土地使用證的改名不可以通過商業的形式進行,只能對相關土地使用情況進行説明,或者分家析產的形式進行,另外,涉及到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還需要全體村民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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