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的土地流轉需要繳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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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鎮土地使用税應税範圍內之內的流轉土地如果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未改變其用途,直接用於農業生產,就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如果改變了用途,用於生產經營,就應該繳納土地使用税。

城鎮的土地流轉需要繳費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上述集體土地是指未由國家徵用並辦理出讓等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包括單位或個人以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兩種形式擁有的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出租後再將土地轉租的,由最終租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税。“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是指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税應税範圍內、當前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集體土地。“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指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佔用集體土地,並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因此,可以看出,在城鎮土地使用税應税範圍內的流轉土地,無論其是否繳納了流轉費,只要不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而是用於生產經營就要交土地使用税。

集體的土地因為一些原因需要流轉的,根據土地使用的不同的情形,國家有規定是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税費,比如因為自己的經營項目不同,在轉讓的土地需要改變使用的用途,這種情況就要繳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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