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撤銷案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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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所有人是國家和集體,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國家通過拍賣的形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給單位後,如果後期經過城市規劃,需要對土地進行收回,則要撤銷之前發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撤銷案的程序是什麼?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

國有土地使用權撤銷案的程序是什麼?

一、什麼情況下,國家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5種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撤銷的程序是什麼?

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註銷登記、補償等。

1、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註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執行。

綜上所述,大部分情況下,國家對土地進行收回,都是要支付一定補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撤銷案的程序大體包括擬定撤銷方案、舉行聽證會、報批和註銷登記等。對於採用貨幣補償的,政府會在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土地實際使用價值和使用情況確定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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