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分別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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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分別是指什麼?

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分別是指什麼?

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也應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土地出讓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26941億元,同比增長43%。

土地出讓金與徵地費有什麼區別

徵地款和土地出讓金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徵地款是政府實施土地徵收付給農民的,土地出讓金是開發商買地時交給政府的。

在土地管理法沒有修訂之前,這兩者是不能混為一談的,在土地管理法修訂沒有完成之前會按原規定執行。如果修訂后土地管理對此進行了修改,那是另外回事,現在誰都沒有看到過修訂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什麼區別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而經濟學上,對於地價的權威定義則是:土地價格實際上是土地預期收益的購買價格,即地租的資本化。這説明,土地出讓金是一定年期的土地租金的資本化;深入地説,土地出讓金是以後一定年期內每年土地租金的貼現;更進一步説,對於土地使用權出租方來説,土地出讓金是對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預收,而對於土地使用權租用方來説,土地出讓金是對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預支。

出讓金返還方式

第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動遷户。

第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於拆遷或安置補償。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拆遷費用支出。國土部門委託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約定返還的3000萬中,用於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於動遷户補償2000萬元。企業實際向動遷户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第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政府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

一般情況下,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淨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但是在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讓的情況,尤其是在企業改革、改制處置土地資產時,這種情況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門在招拍掛出讓土地後,都會以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形式,用於開發項目相關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工程建設的補償。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第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企業立項時承諾建設的,其成本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而且開發商在制定房價時,已經包含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內容。

此業務實質上是土地出讓金的折扣或折讓,應收到的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衝減“開發成本——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企業將建成的公共配套設施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因為開發商通過設定房價,從銷售給業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

第五、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目前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於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的關聯企業進行部分返還,用於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的關聯企業丙補助3000萬元,用於丙企業招商引資獎勵和生產經營財政補貼。

第六、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在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於招商引資等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返還,用於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目的是給企業招商引資的獎勵,未規定規定資金專項用途。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買一樣東西,一種是買回來,而另一種就是賣出去,這兩者都是循環在一起的,所以,對於兩者我們公民也一定要有深刻的瞭解,不同的情況,我們都必須要有不同的方式來給予或者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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