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土地轉讓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土地轉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土地轉讓方式有出讓、劃撥兩種,具體情況如下: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這裏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的條件。
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準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進行轉讓;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税費
1.營業税
《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税率徵收營業税。
2.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按照5%(納税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税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餘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税率徵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二)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税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也可視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具體標準如下:
級數土地增值額税率(%)税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注:若税務機關發現以上數據不夠真實,會要求對轉讓價格或扣除費用進行評估。
4.企業所得税
按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0.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需要明確的是的,對於土地交易的認定,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的處理,並不存在對土地所有權進行交易的情況,具體情況下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土地使用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當事人不具備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就是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