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報批前有哪些必經程序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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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徵地報批前有哪些必經程序和步驟?

國務院、當地省政府都明文規定,徵地報批之前為保障被徵地農户的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聽證權等合法權益,要求當地國土部門必須公告徵地情況、調查被徵土地情況並經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確認,必要情況時召開國土聽證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的建議、意見。

只有在完成了上述法定程序後再向有權機關報批徵地手續,才是合法的報批材料和報批程序,缺少任何一個步驟都是屬於徵地報批手續不完備。這樣的報批材料是不能獲得上級有權機關的徵地批覆的。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的決定和通知進一步深化,將三項程序體現在三個表格中,分別是《徵地告知書》《徵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本文中所述信息公開回復材料中恰恰就缺少一份《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

二、徵地協議是不是必須要件?

關於徵地協議問題。徵地協議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徵地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就徵用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協議,是徵地項目申報的必備要件。

為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2019年修訂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對徵地程序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七規定“國家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推行徵地公告制度和進行徵地補償登記,增加了徵地的透明度,有利於加強民主監督。通過徵地公告,可以使農民瞭解徵用土地的範圍、目的、徵用土地的批准機關及徵地補償的標準等,取得農民對國家徵用土地的支持和諒解,並反映農民的合理意見,保護他們合法的權益。因此,徵地協議不再是徵地項目申報工作的必備要件,雖然一些地區目前仍延續過去簽訂徵地協議的做法,但這並不是徵地的法定程序。

徵地時需要被徵地土地是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限期的規定內去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去登記。雖然現在某些地區雖然依舊續訂徵地協議,但是這並不是徵地的法定程序。但是為了保障個人的權益,最好是去當地國土資源局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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