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該如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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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拆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該如何選?

徵地拆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該如何選?

當事人在選擇維權程序時,既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即便是行政複議失敗了,仍然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後的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實現維權目的。因此,行政複議在一定程度上對當事人而言都有必要性。一般認為,通過行政複議進行維權的難度較大。行政複議的實質是讓行政機關對某一事項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實踐中,大多數行政機關不會輕易改變自己先前的決定。另外,申請複議的機關一般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機關,而下級機關的行為一般都已經得到了上級機關的批准,維權難度相對更大。

“行政複議”是指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通常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此,行政複議的提起時效相對而言較短,因此,如果想提起行政複議,一定要趁早。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因此,行政訴訟中,一方主體是公民或者法人,而另一方主體是國家機關。

 二、行政複議應當向哪些部門提出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因此,行政複議其實是上級對下級機關的監督管理行為。

在以往的行政複議中,一些複議機關為了逃避履行法定職責,通常會對複議行為作出維持的決定,導致行政複議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它真正的作用,而在《行政複議法》修訂後,對於複議維持的案件,當事人有權將行政機關及複議機關共同列為共同被告,對於複議改變結果的案件,當事人對複議改變的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選擇將複議機關作為被告,對於複議不作為的案件,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行政機關也可以選擇複議機關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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