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户死亡承包地收回 - 新增人口分地需排隊等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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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土地承包中,農户4人蔘與承包土地,該農户剩1人時,發包方收回3人的承包地,後該農户新增2人,2010年該户參加分地的人去世,村委會以原承包户消亡為由收回全部承包地,要求該户新增人口排隊等候分地。這種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農户死亡承包地收回,新增人口分地需排隊等候合法嗎?

處理此類問題的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六條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產生的糾紛,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處理此類問題應當把握的原則是:一是農户家庭成員在一定時期內有增有減,參與分地的家庭成員死亡後,有新增人口的,不能視為該户消亡。發包方不能收回該户的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內,法律規定不得收回農户承包地。已收回的,應返還給承包農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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