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他項權證的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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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項權證的主要類型是:
1、地役權,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2、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3、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4、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
5、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佔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6、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轉移抵押土地的佔有,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所產生的擔保物權,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土地他項權證的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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