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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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標準定義

遵義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二、遵義市農村徵地補償新政策

遵義市人民政府發佈遵義市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的步伐,保證國家建設拆遷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城市規劃條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凡在本市進行建設拆遷,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拆遷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現由市統建辦公室負責管理。公安、司法、城建、規劃、街道辦事處和被拆遷單位應密切配合,共同保證拆遷安置工作的實施。

第三條 申請建設用地單位,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和範圍,併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應報送拆遷安置方案,由統建辦審定批准後,到市房管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方可進行拆遷。

第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本着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對拆遷户妥善安置,拆遷户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時搬遷騰地,不得藉故拖延,影響國家建設。

第五條 凡屬拆遷私房的房主必須提前交房屋產權契證,經審查後按規定進行補償。一經補償,原房屋契證由建設單位送市房管局註銷;在拆遷期間產權不能判定的房屋,按《遵義市房屋估價標準》評價,價款暫由建設單位保存,以後按司法部門的裁決付款。

第六條 凡違章建築按《遵義市城市管理試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拆遷範圍一經確定,當地公安派出所、房管所、工商所,一律停止辦理户口遷入、分户、增設商業網點,拆遷範圍內所有房屋不得再行修建、分配、調整、互換、出租、買賣。

第二章 拆遷居民房屋安置

第八條 在拆遷範圍內有本市正式户口,有居住房屋的常住人口,方可作為被遷户由建設單位進行安置;户口雖在拆遷範圍,但在他處另有住房和在拆遷範圍內掛搭户口以及户口不在本市的,一律不予安置。

第九條 拆遷户的住房安置,原則上按原使用面積安置。使使用面積超過國家住房標準的,按國家標準給予安置。拆遷户願意在新區安置的,每户可在原安置面積基礎上適當增加。

第十條 拆遷户自行解決臨時週轉房者,在定居前,由建設單位按原拆遷使用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三角計算,預發給一年過渡費,正式安置住房時結算。

第十一條 凡租住私房,本人無房產權的拆遷户,原則上由所在單位安置住房。建設單位按拆遷户原使用面積分25平方米以下、25平方米至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三個等級,分別付給所在單位1600元、2200元、2800元的安置費;如拆遷户自行解決住房搬遷,並不再向任何單位申請住房的,按上述拆遷面積等級,參照付給單位的安置費發給。

第十二條 拆遷搬家補助費,每户每搬遷一次,發給補助費三十元(包括搬遷期間工資在內)。

第三章 拆遷私房補償

第十三條 拆遷私房已安置住房者,已安置房屋部份面積按《遵義市房屋估價標準》評價的70%進行補償,由建設單位一次付給。超過安置房屋面積(包括自住房和空閒房屋),按估價標準的全價給予補償;出租部分按評價標準的70%給予補償;若產權人自行解決住房,並不再向任何單位申請住房的,除按估價標準的全價補償外,並按第十一條規定的等級計發安置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可用新建住宅與拆遷户私房調換產權。建設單位按房屋基本造價,被遷户按《遵義市房屋估價標準》的全價,雙方進行結算找補,並按規定辦理雙方產權互換手續。

第十五條 對嚴重損壞,已無使用價值和已倒塌的房屋,按殘值補償(三成以下為殘值)

第十六條 拆遷户生活用的固定爐灶、室內安裝水管、照明電源設施各補助十元。

第四章 拆遷單位房屋

第十七條 拆除房管局直管公房,按房管局有關規定辦理。拆除其它單位自管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相同結構面積所需投資、材料撥給被遷單位自行解決。被遷單位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在城市規劃批准的地區遷建,或以相等面積的房屋調換,被遷單位房內的住户由該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八條 統建為舊城改造而拆遷房管局直管公房,建房安置拆遷户後,房屋產權屬房管局所有,原產權註銷。

第十九條 拆遷單位屬生產、營業部門的,由主管部門採取調整、並點等辦法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部分人員,由建設單位按月發給基本工資,直至安置房屋為止。

第二十條 被遷單位因拆除車間、廠房涉及生產設備的搬遷,拆裝費用由建設單位予以適當補償。

第五章 拆遷市郊農民房屋安置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遷市鄰農民住房(包括亦工亦農户),本着充分利用原房舊料,以同等條件為原則,由建設單位遷建還原。所需宅基地,由鄉村政府規劃解決;農户自行遷建的,由建設單位按《遵義市房屋估價標準》的全價補償,舊料歸拆遷户;出租房屋按拆遷城市私房處理。拆遷農户的附屬建築物按有關規定辦理。拆遷農户爐灶、水電設施和搬遷費,按拆遷城市居民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拆遷範圍內涉及的樹木、人防和公共設施,構築物以及建設用地內名勝古蹟、教堂、寺廟、墳墓文物等,應與主管部門聯繫,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被遷户被遷單位,已由建設單位按本辦法進行安置補償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遷出。對經過多次動員仍堅持不合理要求,蓄意刁難拒不搬遷的少數“釘子户”,要強行拆除並以料抵工;被遷户如無理取鬧,阻礙拆遷工作人員進行工作,由公安機關制止。對使用暴力侵犯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或構成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發佈的拆遷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同時廢除。在此之前已處理的拆遷安置補償問題不再重新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市統建辦負責解釋。

上文就是遵義徵地補償標準在拆遷補償方面的體現,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出遵義市的拆遷補償是以原來房屋的大小程度以及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的,對房屋的評價按照《遵義市房屋估價標準》來進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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