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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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鄰居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鄰居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1、當事人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解決是指土地糾紛發生以後,由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

協商解決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後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2、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二、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糾紛,一般採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

1、調解

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於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2、調解的程序是: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土地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口頭、書面報告形式,將糾紛的事實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並出示有關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查明爭議地界的歷史情況及文件(政府過去確定地權的文件、協議、圖件及歷史上使用情況等)以及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造成的危害和雙方對糾紛處理的意見。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説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調解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具有一定靈活性,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後,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該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等項目。調解協議書要由當事人、調解員和書記員簽字,並加蓋主持調解機關的公章。調解協議書送達後,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執行。

3、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

4、裁決的程序是:

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當土地糾紛調解不成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訴一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裁決申請,裁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

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調解不成的,即進行裁決。

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着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5、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下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複議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申請複議也未起訴的,處理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當事人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根據協議、處理決定(裁決)或判決結果,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換取新的土地證。

在土地爭議解決前,土地管理機關有權確定臨時處置辦法,合理使用、保護有爭議的土地,爭議各方均需服從,不得荒廢土地;不準破壞土地及其附着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強佔土地。

三、土地確權處理過程中,經以下六大基本原則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1、承包的用地面積小於實際用地面積的情況以實際情況為標準。

2、已被合法佔用並拿到補償的土地直接從確權登記的土地面積上減出來

3、無法復墾的承包地按原面積和用途確權,比如:荒廢已久的土地就不計算在內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況處理,什麼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組內所建公路、機耕路、塘、壩、渠、學校、辦公室等生產公益事業佔用的承包地。

其中處理分為兩點:已辦理徵用手續並給與補償的,不在計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補償的,仍按原農村二輪可承包面積確權登記,在到户清冊備註欄中註明情況。

5、二輪承包後村裏又有調整過土地的,這個處理方法是在不違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組織實行民主協商解決,可依據土地承包現狀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6、未獲得審批而先出行建設改變用途的,一律不予進行確權處理。

綜上所述,鄰居土地糾紛主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大多數糾紛主要依靠基層通過協調的方式解決,依靠政府,少部分需要通過申請仲裁等法律途徑進行解決。總的來説,如果的確情節較為嚴重,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如果情節較輕,主要依靠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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