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 - 可以拒絕拆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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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家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可以拒絕拆遷嗎?

自家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可以拒絕拆遷嗎?

如果一旦被納入了徵收範圍,依法經過了報批且已公示公告,是不能拒絕拆遷的,雙方可以協商拆遷補償的問題。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的意義和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説盡管法律給了被拆遷人一定期限內的法治保障,但是這個期限不可能無限的延長下去,因為不可能因為個人的利益讓集體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果認為拆遷補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可以通過法律方式維權,如果既不通過法律維權,又不簽訂補償協議,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規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被強制拆遷的房子申請補償

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決定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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