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收拆遷範圍內 - 如何確定強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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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徵收拆遷範圍內,如何確定強拆主體?

在徵收拆遷範圍內,如何確定強拆主體?

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時已證明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人民法院就應當以對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過審理認定或者推定行為實施主體,而非在未確定行為實施主體的情況下,以不具有事實根據為由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若在徵收程序已啟動的情況下,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理應知曉相關情況,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具有較大可能作出強制拆除行為。在行政訴訟中,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相關證據,則不難確定行為實施主體。故對於此種情況,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時已證明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人民法院就應當以對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過審理認定或者推定行為實施主體,而非在未確定行為實施主體的情況下,以不具有事實根據為由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應當考慮是否對保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有所助益。若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對保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無助益,只是訴訟程序的空轉,徒增當事人的訟累及司法資源的無謂消耗,則便不具備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必要性。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對於強拆主體的認定並不難確定,實施強制徵收房屋的行為應當由政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知曉相關情況,否則則較大可能成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拆除行為,而公民也有權利對被強制拆除的行為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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