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公告超過2年才徵收超過時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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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公告超過2年才徵收超過時效了嗎?

徵地公告超過2年才徵收超過時效了嗎?

徵地公告超過兩年才徵收是已經超過時效了的,根據法律規定,徵地的相關批文有效期為兩年,如果超過兩年沒有實施徵地的,徵地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徵地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相當繁雜,不僅僅是法律法規,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就像這個徵地批文的有效期問題,從國家正式頒佈的法律當中確實找不到答案,而對這個問題進行規定的,恰恰是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出台的規範性文件,例如:

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2、《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3、《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6號)第一:“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自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該部分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失效,並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二、怎樣發佈徵地公告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合法的土地徵收公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公告必須在徵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後實施

徵地方案是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後或同時必須上報的材料。徵收土地方案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其內容包括:被徵收土地的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土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建設擬徵(佔)土地權屬情況彙總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關補償標準的規定;用地單位對本方案的意見;徵地紅線圖等材料。徵收土地方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徵地方案相關內容予以公告。

公告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徵收土地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均應通過公告方式予以發佈。

關於徵收土地公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徵收土地公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口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公告的形式是書面張貼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也就是説,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常情況下要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張貼公示,告知眾人。

綜上所述,對於徵地公告的有效期雖然在土地管理法當中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是在實踐當中對公告的有效期都是兩年的時間,所以如果在超過兩年以後才開始徵收的,那麼該徵地公告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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