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時 - 如何判斷“徵地公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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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徵收時,如何判斷“徵地公告”是否合法?

土地徵收時,如何判斷“徵地公告”是否合法?

依據我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判斷徵地公告是否合法,可以從程序上是否合法、內容上是否合法、公告上是否合法進行判斷。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徵收土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等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公告時間為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

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等。

二、怎麼判斷土地徵收是否合法

1、 土地徵收的流程是否合法

土地徵收需要按照法定的流程進行徵收,具體為:告知徵地情況、確認徵地調查結果、組織徵地聽證三項。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徵地過程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將導致違法

 2、 土地徵收的批准機關是否有批准權

土地徵收除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權批准之外,其他各級機關均無權進行批准,房屋徵收部門徵地如果沒有省政府國務院的徵地批文,則屬於違法徵地 。

 3、 土地徵收的批准機關是否有權限批准

根據土地管理法,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進行徵地審批,否則將導致違法的徵地和審批。

 4、 徵收農用地是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在徵收農用地時,如果沒有經過有權機關批准農用地轉用而直接辦理徵地審批的,是違法的徵地審批。農用地轉用是土地徵收的前置程序。

 5、 土地徵收是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

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批准文件是無效的。

6、 土地徵收方案批准文件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予以公告

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履行公告的法定職責,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和徵地補償、安置手續;也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狀告其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職責來獲得救濟。

 7、 土地徵收公告的內容是否合法

公告中應當包含下列內容:(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2)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3)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完全履行土地徵收公告內容的,即違法。

8、 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根據《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土地徵收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2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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