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 被徵收人該怎麼收集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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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被徵收人該怎麼收集證據呢?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被徵收人該怎麼收集證據呢?

1、整理和補辦各種權屬證書、證明文件。

在收到房屋徵收的消息後,被徵收人首先需要整理有關被徵收房屋的各種權屬證書和證明文件。最基本的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是經營性用房,還涉及到營業執照、税務登記及納税憑證等證件。

如果被徵收人發現自己的證件丟失,務必依照法律規定及時申請補辦;當然有的被徵收人可能由於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意識,或者由於其他某些原因,沒有辦理房產證、營業執照等證件,這種情況就比較麻煩,需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建議之下儘可能地補救。

2、保存好徵收公告等各種政府文件。

根據《徵收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該及時公告,公告需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在徵收決定進行公告後,被徵收人最好能保留張貼的徵收決定公告的照片材料,如果政府張貼的公告不符合法律要求,後期也有證據證明。

另,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房屋徵收與補償屬於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對於政府應主動公開而不公開的,被徵收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注意,被徵收人一定要保留好證據,包括舉報時間,舉報事由,上級部門的處理結果等等。如此一來,即使上級部門在接到舉報後置之不理,這些也能成為我們後期維權的重要證據之一。

3、保留好房屋評估中收到的政府文件和評估報告。

《徵收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如果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協商,或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此外,房屋評估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具備相應的資質,並且獨立、客觀、公正地完成評估工作。另,對於初步分户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被徵收人有獲得解釋地權利。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户評估報告。

4、保留好補償協議的原件。

在簽訂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務必至少保留一份補償協議的原件,作為後期維權的證據。

5、提前做好財產登記與記錄。

在徵收開始後,被徵收人最好能提前對房屋周邊環境、室內裝修情況、一些大件財物的擺放等情況進行拍照錄像。此外,被徵收人還應該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一個清點和價值預估,最好能列出一份財產價值清單。

6、面臨強拆時也要注意以下證據的收集。

房屋徵收中還可能面臨強拆,除了上面提到的做好屋內屋外環境、財產記錄,最好能做到以下兩點:

一是強拆來臨時第一時間報警,最好是多人多次報警。警察的出警記錄、出警情況是認定強拆主體、強拆時間的重要證據;而警方本身的作為也是我們後期維權的重要證據。

二是房屋強拆時,在保證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也要儘量拍下強拆的照片或者進行錄像,記錄下強拆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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