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4W

現在社會違法強拆的現象很多,違法強拆就是拆遷人沒有取得相應的拆遷許可而擅自違法強拆的行為。在農村中,違法強拆的現象也不少。那麼,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賠償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賠償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在違法強拆農村房屋類案件中,當事人通常對房屋的賠償標準存在爭議。原告農民一方認為,應當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區的商品房平均價格來確定其損失;而違法強拆的被告一方則認為,其僅僅應當按照動拆遷補償政策予以補償。

目前,法院在這方面的裁判並不統一。對於被強拆房屋的賠償金額,既有按照商品房價格確定的,也有按照動拆遷政策確定的。這種執法標準的不統一極易引發被強拆農民的相互“攀比”,從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筆者認為,這一問題應當從司法和立法兩個層面來考量。

第一,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在我國是法律規定的特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一加一”賠償制度。事實上,與消費領域的消費欺詐相比,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行為人更應當受到懲罰性賠償的制裁,農民因房屋被強拆所遭受的損失遠大於消費者因經營者缺斤短兩所遭受的損失,而前者所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也遠大於後者。本着“舉輕以明重”的基本法理,實有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之必要。如果嚴守等額賠償原則,則無論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如何,都將一律按照房屋拆遷政策確定賠償標準,這明顯不利於遏制侵權人違法拆除農村房屋的勢頭。要有效地保護農民的產權,就必須使侵權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筆者認為,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行為完全應當受到本條的規範。與司法實踐當中常有所聞的被遺失或損壞的老照片底片或者結婚錄像光盤等相比,農村房屋的份量當然要重的多。侵權人的行為不僅僅使得房屋本身被完全摧毀,還使得房屋內其他物品的損失無法確定,這其中不乏“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從主觀上來講,因過失丟失底片與光盤的被告顯然沒有故意強拆農村房屋的被告惡性深;從實際後果來講,房屋被強行夷為平地顯然會給原告帶來更大的精神痛苦。雖然從法律條文上來講,被強拆農民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有依據的。但在司法實踐當中,農民提出這一訴請的則少有所聞。筆者認為,立法者應當首先就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然後由法官在個案審理當中向農民釋明。

第三,刑事責任。少數開發商為了儘早完成拆遷以實現其商業利潤,在拆遷過程中無所不用其極,法律所設定的先補償後拆遷、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提請行政機關裁決、對裁決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流程對他們來講根本無法形成有效的約束。筆者認為,在行為人敢於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情形下,有必要引入刑法予以規制。“在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違背被拆遷人意願的情況下,拆遷公司接受拆遷人的委託強制拆除房屋的,是一種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明確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強拆農村房屋類案件當中,被告行為的違法性和主觀上的故意都是非常明顯的。同時,由於此種犯罪的起刑點只有數千元,因而此類案件當中農村房屋的價格基本上都能夠超過起刑點。侵權人完全符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已被違法強拆的房屋面積應當如何確認

在此類案件當中,農民的房屋已經被強行拆毀,因此,房屋面積的確定常常是審理的難點之一。被強拆房屋的農民通常提供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以證明其房屋的面積。但由於農民所蓋的房屋大多為樓房,且樓層情況各異,因此宅基地使用權證通常僅能證明房屋的佔地情況,而不能證明房屋具體的建築面積。此外,農民在建房時超出審批面積的情況也是十分常見的,而農民在起訴時往往不加區分地將所有建房面積全部計算在內,這也為法院確定房屋的補償價格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有關農村強拆補償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您瞭解有幫助。當我們在面臨違法強拆時,不要通過蠻橫或者不理智的辦法來解決,一定要通過正確額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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