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範圍內能否強拆違法建築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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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徵範圍內能否強拆違法建築的規定是怎樣的

房屋徵範圍內能否強拆違法建築的規定是怎樣的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二、私人強拆別人房屋什麼罪

1、如果個人非法強拆他人房屋,那麼依法構成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私人是沒有資格強拆別人的房屋,如果貿然強拆別人的房屋,不僅雙方會引起衝突,甚至還有可能要為自己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強拆方屬於政府行為,那麼當事人認為這種強拆行為違反,可選擇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政府補償都都有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但是此權力僅可以在特定的情形下使用。行政機關、法院在批准行政拆遷、司法拆遷請求之前,首先需要確定該拆遷請求是否合法,對於不合法的情形,則不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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