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的補償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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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房產拆遷中,不少的地方會發生拆遷糾紛,有些是因為拆遷補償款的爭議,有些是違法強拆侵犯了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引起的糾紛。對於拆遷來説,被拆遷人需要了解拆遷補償怎麼得到維護?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被拆遷人的補償權保護

被拆遷人的補償權保護?

一、因強制拆除房屋造成財產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因行政機關實施強拆而造成的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可知,行政訴訟應當由行政機關就其行為合法承擔舉證責任。涉及到財產損失問題,應當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拆遷人就其在強拆中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當強拆行為存在重大程序違法時,例如實施機關未依法辦理公證等手續,應當由被拆遷人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實施機關應當承擔具體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若其不能證明,應當按照被拆遷人主張並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的數額加以賠償。因為鑑於被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的弱勢地位,要求其舉證具體的財產損失數額着實很難。尤其是當強拆行為存在重大程序違法時,被拆遷人更加難以充分舉證證明財產毀損、滅失的具體數額。

實踐中,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強拆的情況時有發生,被拆遷人因其違法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除了涉案房屋價值外,有時候還涉及到屋內財物,但由於具體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確,被拆遷人的損失往往很難追償。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是非常複雜,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分析,但是,必須堅持以上原則加以認定。

二、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後拒絕搬遷,鎮強拆房屋亦違法

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後拒絕搬遷的,鎮政府是否有權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強拆?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可知,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被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後拒絕搬遷,法律賦予拆遷人的救濟權利僅僅是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且,《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在法律上來講,是一份平等主體間就補償事項簽訂的民事合同,一方不依約履行時,應當由相對方通過民事途徑予以救濟。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後,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即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四、房屋遭遇偷拆,如何確認違法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之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可知,人民警察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的法定義務。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房屋遭遇強拆,公安機關負有及時查處,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的法定義務。

五、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訴

關於強拆,根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既可以首先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也可以一併在行政起訴狀中提起國家賠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政府是適格的行政主體,其實施的違法強拆的行為,是利用其行政職權就特定相對人(委託人)權利義務(合法財產權益)作出的單方行為(強拆)

六、房屋被強拆,如何提起行政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以上六個方面的內容,主要都是關於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因為強拆和拆遷糾紛引起的極端事件比較多,被拆遷人一定要學會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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