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拆的合法性可以被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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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拆的合法性可以被認可嗎?

行政強拆的合法性可以被認可嗎?

行政強拆的合法性是可以得到認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這就是所謂的“行政強拆”,就是行政機關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但是這個權力終於在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終結,並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認行政強拆結束,司法強拆才是唯一。

二、關於拆遷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強制執行方面相較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一個特點,即取消了行政強制執行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強拆只要走正規的流程就可以獲得認可,如果拆遷者在沒有任何文件的情況之下進行辦理,那麼被拆遷者是可以走法律的流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或者是在拆遷了之後而拒絕支付賠償,這都是存在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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