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合同賣方欺騙毀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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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安置房合同賣方欺騙毀約怎麼辦?

拆遷安置房合同賣方欺騙毀約怎麼辦?

拆遷安置房合同賣方欺騙毀約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司法解釋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二、合同欺騙毀約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民法通則》頒佈至今,我國關於民事欺詐的規定也見於許多單行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對於拆遷安置房合同的簽訂情況,是基於實際的違規情況來處理的,特別是對於賣方存在欺騙毀約的情況,已經構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標準來進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需要起訴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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