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強拆如何進行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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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被強拆如何進行行政複議?

房子被強拆如何進行行政複議?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 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徵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採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於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於5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二、房屋被強拆申請賠償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在房屋被強拆後,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強拆違法並提起國家賠償,要求法院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也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程序如下:

1、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序首先是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情況、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與理由等。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國家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救濟途徑:

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作賠償決定、不予賠償,或是當事人對其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滿時,當事人仍可在三個月內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

被強拆的房屋申請行政複議,有四個步驟,申請、審理、文書送達、執行。當事人的房屋被強拆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濟,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首先要向有關單位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賠償義務機構收到申請書後需要及時進行調查,對於符合賠償條件的,應該作出賠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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