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違法強拆時如何追究強拆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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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違法強拆時追究強拆刑事責任的方法:可以針對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結果,會在相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考核中體現。其次,行政機關應該賠償房屋被強拆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拆遷方的行為給被拆遷人的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或者由於拆遷行為導致被拆遷方收到人身傷害,那麼相關責任人就有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瀆職罪、濫用職權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遇到違法強拆時如何追究強拆刑事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強拆追究的刑事責任包括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強拆的主管人員、暴力阻礙依法拆遷人員的刑事責任。

2、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毀損重要財物或物品的動機和手段惡劣的、毀壞財物後嫁禍於人的。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般是指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説到強拆,可能很多人都認為是非法的,但其實我國對於強拆行為也是作出了劃分的,那種違法的情況下進行強拆的,才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而非法強拆必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在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需要先判定違法強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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