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屋遭強拆怎麼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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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己的房屋遭強拆怎麼投訴

自己的房屋遭強拆怎麼投訴

房屋遭到強拆之後不是投訴,而是要到法院去起訴。遇到強拆的時候還應該採取以下的方式來應對:

1、強拆之前

如果當事人提前得知強拆消息,最好是將貴重物品轉移,尤其是小件的貴重財物。萬一發生意外,導致財物丟失,當事人只能申請賠償,但是維權時像電視、電腦、冰箱這種大件物品還比較容易取證,但是像項鍊、手鐲這種體積小、價值大的物品就很難證明其存在。而當事人如果不能提出相應證據,主張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強拆之時如果拆遷隊到來後強行拆房,當事人一定要馬上報警,交給警察處理,並保留好報警的電話記錄。雖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強拆,但是否報警、警方是否作為對後期維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響。警方的出警記錄是認定強拆主體、時間的重要依據。即使警察不出警,後期也能起訴其不作為。

3、強拆之後一旦強拆已經發生,就不能挽回,此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才能儘可能地彌補損失,獲得補償。此時當事人應該立即聯繫徵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強拆的法定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自己的房屋被強拆之後應該及時的收集證據並且上法院去起訴。起訴的時候需要自行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的話肯定是對自己極為不利的。強拆之前以及強拆的時候都應該以拍照或者錄像的形式保留對方強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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