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拆遷辦強拆怎麼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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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遇到拆遷辦強拆怎麼追責

在遇到拆遷辦強拆怎麼追責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二、怎麼判定司法強拆是否合法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基礎,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方沒有向被徵收人作出並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實施拆除。

2、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否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資格,其他主體均沒有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資格。比如區級人民政府、街道辦,城管部門等沒有申請執行權力。

3、被徵收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不復議、不訴訟

只有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間內被徵收人不搬遷、且在該決定通知到達被徵收人之日起60天內不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通知時,應當及時通過複議、訴訟的方式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4、強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在被徵收人收到徵收補償決定通知文件之後的訴訟期(6個月)滿之後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司法強拆有效,過期無效。

5、被徵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補償

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應當保證被徵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即安置房置換或足額的貨幣補償,政府在被徵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不得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

一般在拆遷房屋的情況下都是有公告的,並且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天,在公告期間如果有對拆遷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及時的先找對方進行溝通,如果溝通達不成效果的情況下,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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