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依法強拆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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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法院依法強拆不服怎麼辦?

對法院依法強拆不服怎麼辦?

房屋沒有合法徵收的情況下,徵收機關沒有權力實施拆除等處罰行為。先補償後搬遷,是徵收土地和房屋時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在獲得安置補償之前,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當事人可以報警或向法院起訴維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二、 如何判定司法強拆是否合法?

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強拆時,應當首先要判定自己面臨的司法強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內容主要從五個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基礎,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方沒有向被徵收人作出、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實施拆除。

(2)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否適格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資格,其他主體均沒有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資格。

(3)被徵收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不復議、不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間內被徵收人不搬遷、且在該決定通知到達被徵收人之日起60天內不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時,應當及時通過複議、訴訟的方式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4)強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可知,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徵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補償

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應當保證被徵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即安置房置換或足額的貨幣補償,政府在被徵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不得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

依據法律規定,對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要區別情況進行處理。裁定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對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瞭解《民事訴訟法》等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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