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處強拆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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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法院判決可以強制拆遷。

法院判處強拆後怎麼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實施後,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院判處強拆後,就代表着是通過正常的流程來進行處理的,一般只要判決結果一下來,那麼雙方就需要依法的履行各自的義務,而且在辦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如果要存在拒不執行的,那麼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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