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佔”合法嗎 - 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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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批先佔”合法嗎?如何維權?

“未批先佔”合法嗎?如何維權?

依據我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未批先佔土地是屬於違法的行為,被徵收人可以向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舉報,讓其介入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土地徵收公告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合法的土地徵收公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公告必須在徵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後實施。

徵地方案是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後或同時必須上報的材料。徵收土地方案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其內容包括:被徵收土地的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土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建設擬徵(佔)土地權屬情況彙總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關補償標準的規定;用地單位對本方案的意見;徵地紅線圖等材料。徵收土地方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徵地方案相關內容予以公告。

未批先佔的情況顯然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當對相關情況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當事人依法可以採取一定的方式來維權,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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