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強拆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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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建築強拆範圍是什麼?

違法建築強拆範圍是什麼?

違法建築強拆範圍是確實屬於違章違法的建築,經過限期要求拆除,仍然不拆除的可以強拆。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拆除違法建築將不予以拆遷補償,即允許強拆。因此,對違法建築的認定查處也就格外重要。而對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查處權取決於違法建設行為成因。成因不同,執法主體也會不一樣。針對不同的違法情形,拆遷律師總結,有權查處違法建設(建築)的單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和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但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國土局沒有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築),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二、房屋拆遷協議應該注意哪些?

1、空白協議不能籤

很多被拆遷户遇到這樣一個情況,在與政府協商好滿意的補償後,政府拿出一份空白協議讓被拆遷户簽字。政府還説我們補償都談好了,先把這份協議簽了,拿去蓋章或是上級審批之後就把補償金額填上去。

這個時候這種空白協議千萬不能籤,如果信以為真簽了協議,那麼政府很有可能會隨意填寫,與當初協商的補償相差很大,等拿到協議時,才恍然大悟,只能啞巴吃黃蓮,即使起訴到法院也很難了。

2、違約責任一定要明確

一般來説,拆遷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中的補償條件,基本都能實現,但是什麼事情都是有萬一的,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提前防範可能出現的“萬一”,那麼就必須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所以,拆遷補償協議中,如:補償款發放的日期、安置房的交付日期、安置房的合格驗收證明等,一定要約定違約責任,並且具體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拆遷補償協議一定要留底

拆遷補償協議是必須一式兩份的,被拆遷人手上必須要留一份。

但是在實踐中,拆遷方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級審批等理由,將被徵收人的協議拿走。而被拆遷人因為手裏沒有補償協議原件,協議內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的情況時有發生。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建築物影響市容,對於社會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所以相關的行政機關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門,會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比如説限期要求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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