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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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建築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強拆?

違法建築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強拆?

違法建築在未經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強拆的,必須履行合法的程序後才可以強拆。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築是有城鎮規劃區的縣(區)規劃部門進行調查取證,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則由鄉鎮政府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環節包括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家庭狀況、職業、年齡等;現場勘查記錄違建房屋的現狀,包括區位、房屋面積,結構以及修建時間等;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確定規劃區,併到房管部門查詢該房屋的登記材料。這個過程中,房屋的要參與其中,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也是不合法的。

二、哪些部門有權查處違法建築?

1、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2、城鄉規劃局

城鄉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築),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

3、國土資源管理局

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但國土局沒有強拆違章建築的權力,不能私自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合法房屋強拆違法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違法建築的強拆是需要嚴格基於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於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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