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建築被告的認定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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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違法建築被告的認定辦法是什麼?

強拆違法建築被告的認定辦法是什麼?

強拆違章建築引發糾紛,當事人起訴的,要確定被告,政府拆遷部門是實施主體,因此應當認定為被告。拆遷屬於行政行為,如果因為拆遷問題,而決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需要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並且需要在法定時效內提出。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拆遷發生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強拆的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綜上所述,違法建築被強拆,政府拆遷部門也需要憑藉合法手續進行,如侵犯到被拆遷人的正當利益,被拆遷人可以發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狀中要寫清被告,組織拆遷的政府拆遷部門應當是被告。強拆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被拆遷人可以主張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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