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行為違法法律適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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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行為違法法律適應是什麼?

強拆行為違法法律適應是什麼?

違法強拆行為適用的法律是《刑法》;《行政強制法》等。

在《行政強制法》頒佈之前,涉及違法建築處理的法律主要是《城鄉規劃法》及《土地管理法》,各地還相繼頒佈了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以細化違法建築的認定、處理和執行問題,如《珠海市違法建築管理規定》、《深圳市關於特區內違章用地及違章建築處理暫行辦法》、《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同時《行政訴訟法》及《解釋》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申請條件、審查標準等內容,也可以適用於司法機關的強制拆違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法》頒佈後,對於強制拆違行為及其基礎行為應當如何選擇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當前面臨的重要課題,尤其當《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強制拆違行為基本程序與當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內容不盡一致時,如何準確適用法律是決定強制拆違行為合法性的重要環節。

(一)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執行程序如遇法律衝突,應以《行政強制法》規定為準。

行政強制執行分為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兩類。在《行政強制法》頒佈之前,有關強制拆違的程序規定散見於《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訴訟法》及《解釋》中。

首先,從適用對象來看,《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立法目的各有不同,由此決定了適用範圍及對象的不同。《土地管理法》施行的目的是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土地管理法》的適用範圍圍繞土地的利用和保護而展開,針對的對象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包括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建設行為、非法佔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行為。而《城鄉規劃法》施行的目的是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因此其適用範圍是城鄉規劃管理,根據該法作出的限期拆違決定針對的是違反建築規劃的違法建造行為。

其次,從限期拆違決定的作出主體來看,法定職權機關的不同也決定了作出限期拆違決定的主體各不相同。《土地管理法》賦予土地管理職權的是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此根據該法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的行政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而按照《城鄉規劃法》,擁有城鄉規劃管理職權的是各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作出限期拆違決定的行政機關包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其中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違決定,其餘區域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違決定。

二、強拆有哪些賠償?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在房屋被非法強拆過程中,產生的“直接損失”的賠償通常有以下幾種:

1、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賠償。對因非法強制拆除造成被拆遷人房屋損失的,通常參照徵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原則上不低於合法徵收的行政補償。賠償申請人可以參照合理的房屋價值評估來申請賠償數額。

2、被損毀的物品等財物的損失賠償。遭到強拆時,被拆遷人往往來不及轉移財產,家中的財物也會隨着房屋強拆而損壞掩埋,造成的具體損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估算並舉證。如果沒有保留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賠償。遇到非法強拆,被拆遷人還會面臨着居無定所的困境,所以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不僅包括被拆遷人因非法強拆造成的可見的損失,還應包括在合法徵收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的補償,比如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搬遷費、獎勵費等,在非法強拆後,也應當計入損失範圍。

如果遭遇了違法強拆的話,可以向違法強拆的一方索要房屋本身價值的經濟賠償;臨時安置費用的賠償以及損壞物品和精神損失費用的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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