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房屋被強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一、違法房屋被強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違法房屋被強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該條限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後,按照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要求履行合同進行拆遷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其義務,所以拆遷協議也是作為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的。

二、違法房屋強拆的法定程序有什麼?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處理違法建造的房屋,政府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之後,會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車自行搬遷,被拆遷人在公告期限內未自行搬遷的,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幫助其搬遷。法院下達強制執行的決定,被強制執行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