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強拆行為表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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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違法強拆行為表現是什麼

行政違法強拆行為表現是什麼

行政強制拆遷的違法表現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部分拆遷方肆無忌憚,以自己的名義違法強行拆遷;

第二、部分拆遷方假借他人之名,惡意拆遷後撤離裝作不知情;

第三、部分拆遷方欺詐欺瞞,佈置陷阱引誘被拆遷人“上鈎”簽訂不合理的安置補償協議,隨後在沒有補償的情況下將房屋拆除。

二、行政強拆的法定程序

1,作出行政決定。

許多被徵收人給創為律師留言説自己根本就什麼都不知道就被強拆了,這就涉及到是否徵收方有一個合法合理的行政決定,如果要實施行政強拆,就必須要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限期拆除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責成拆除決定書》等行政決定。

2,履行催告程序。

即使作出了行政決定,也不是可以輕易強拆的,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陳述申辯,當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製作《強制執行決定書》並送達。

關於強拆的通知絕不僅僅限於以上兩個“保護層”,最後還有一層防護就是《強制執行決定書》這個環節也是最後一次通知:如果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4,就到了強拆階段了。

行政機關依據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執行拆除違法、違規的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

拆遷時必須要走法定的程序,並且任何私人單位都是沒有權利進行強拆的,必須由專門的部門走法定程序,才能夠合法的進行強拆,因此常見的行政強制拆遷可以表現為以欺詐或隱瞞的方式進行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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