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強拆沒合同的房屋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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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説強拆沒合同的房屋合法嗎

一般來説強拆沒合同的房屋合法嗎

強拆沒合同的房屋是不合法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房屋是先補償後拆遷的,如果未籤補償協議先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申請行政訴訟等方式維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強制拆遷程序的完善

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後至強制拆遷房屋,一般分為四個階段:區、縣房地局將拆遷許可證的有關內容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公告,就補償安置的方案進行協商,達不成安置協議時交由區、縣房地局裁決和啟動行政或司法強制拆遷程序。

上述強制拆遷的程序存在兩個缺陷,應相應予以完善。其一,對於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瞭解拆遷法規、政策的知情權未予保護,導致有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敢輕易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即使最終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亦不一定屬於有利於自己的補償方案,一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一步瞭解政策、法律,便有一種受到欺騙的感覺。由此導致的拆遷矛盾上升,拆遷人具有一定的責任。因此,立法應明確拆遷人具有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全面釋明拆遷法規、政策的義務,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具有的知情權給予有效的保護。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協商不成後缺少調解程序,故需要進一步完善。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難以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安置方案時,應當讓第三方介入,儘可能平和地進行調解。如果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異議時,拆遷人即申請由政府進行裁決,繼而運用政府的強制力予以執行。

由於政府行政的權力介入過早,具有不尊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異議之嫌。所以在協商程序後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緩衝調解程序,由一個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調解,促使雙方在公平、公正、互諒、互讓原則下達成調解協議,努力扭轉動輒運用政府解決拆遷矛盾的被動局面。

二、什麼是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是指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強拆與行政強拆區別: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於:強遷的啟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後;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對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衝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司法強拆指的是如果相關主體已經下達了徵收土地的決定,但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遲遲簽訂補償協議或者未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話,行政機關有權向法院要求司法強拆。行政強拆一般主體是行政部門,而司法部門執行主體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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