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怎麼組織強拆違法建築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5W

一、一般怎麼組織強拆違法建築

一般怎麼組織強拆違法建築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裏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築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一是不要害怕,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違法強拆的損失怎麼賠付

違法強拆可以根據提前制定的賠付標準進行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後如何裁判的問題,如果認為確定賠償內容的事實、證據均已明確,可以直接判決賠償相應的損失;認為相關事實、證據尚不明確或者需要行政主體先行做出行政判斷的,可以在明確相關賠償內容、標準或者計算方法後,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

面對違法強拆,行政機關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秉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首先,要區分違法強拆發生的背景,是城中村改造還是集體土地徵收,抑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不同的情形涉及的賠償標準並不相同。其次,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對被拆遷人的損失賠償不應低於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即,行政機關在確定行政賠償標準與額度的過程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的損失賠償,要填平補齊受損的財產權利,確保其在同等條件下獲得不低於其他被拆遷人所享受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同時還要考慮到被拆遷人自房屋被強拆後多年未獲得補償、賠償的客觀情況,切實彌補因違法拆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對被拆遷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賠償。對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賠償問題,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當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再次,要兼顧其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綜合考量其他被拆遷人以及當地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標準、安置情況,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

違法強拆的損失的賠付問題,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在相關事實不確定或者模糊的情況下,行政政府需要先行進行裁決的話,需要提前制定好賠償的計算標準。所以違法強拆之後,政府要向被侵權人賠償相關的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