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置換的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宅基地置換的程序是什麼?

一、 宅基地置換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由符合條件的農村宅基地置換對象,以户(已有宅基地的以宅基地使用證或用地批覆為準)為單位,向所在村書面承諾永久放棄農村宅基地並提出自願置換的申請。

2.審批。經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審核,報所在鄉鎮(街道)政府初審。鄉鎮(街道)政府初審同意後,彙總報所在縣(市、區)宅基地置換領導(協調)小組審批。到紹興市區置換的還需報市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協調委員會審批。

3.公示。審批後符合條件的置換對象,在所在村張榜公示10天,公示內容包括户人口、置換面積、置換地點、舊房處理等。

4.簽約。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本人到所在鄉鎮(街道)簽訂置換協議。簽約時由所在鄉鎮(街道)代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件。到紹興市區置換的需再到紹興市新農村建設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5.註銷。辦理置換手續的同時,由置換對象向所在村申請註銷原土地使用權證,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向所在鄉鎮(街道)申報,鄉鎮(街道)彙總報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註銷。

二、宅基地糾紛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自治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宅基地轉換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置換行為,所認定的具體處理措施和程序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有關土地管理部門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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