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土地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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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使用期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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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使用期內重新建房需要報批麼

因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體組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繼承,倘若遷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但是農村建房不僅涉及到宅基地還有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審批,分別要取得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據我瞭解,後兩證都是有具體的有效期的,同時也分別可以申請延期。超出有效期後,再建房時需要重新審批,如規劃與原先審批的宅基地不同,就存在原先的宅基地審批也要重新進行。同時在未建房期間,發生土地徵收、規劃調整、農田整治等情況下,宅基地審批不能作為單獨物權享受補償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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