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登記權利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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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記權利人死亡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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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核查


通常而言,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以登記的專利權人為準,技術祕密誰掌握即認為歸誰所有,專利使用權以經過登記備案的許可合同確定被許可人為準,然而對於專利權和技術祕密而言,尤其是企業的專利權和技術祕密而言,尚存在職務發明以及委託開發及合作開發的問題。

職務發明依據《專利法》第六條的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指的是: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因此,在以專利權或技術祕密出資時,有必要要求權利人證明其所用於出資的專利權或技術祕密是否屬於職務發明。

對於技術委託開發,依據《合同法》第339條的規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對於技術合作開發,依據《合同法》第340條的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因此,在以涉及合作開發及委託開發的技術出資時,有必要審查相關的開發合同,以確定真實的技術權利人。

尤其是對權利人的資格審核,需要人們重視,以防出現各種意外情況。如果您對此還有任何疑問,您可以使用律師365網的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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