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宅基地買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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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宅基地買賣條件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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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宅基地

對於四川宅基地的問題,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計算,4人的户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計算。

其中,民族自治地方農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可以適當增加,具體標準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擴建住宅所佔的土地面積應當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併計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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