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院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幾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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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肯定對於行政案件都是有了解的,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現在已經是非常的健全了對於行政案件是有行政處罰方面的措施的。這個我們大家都是知道的,對於行政案件當地的法院有公開解答,那麼浙江省法院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幾個具體問題的解答?

浙江省法院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幾個問題的解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幾個具體問題的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精神,結合我省行政審判工作的實際,在反覆調研的基礎上,就當前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的幾個具體問題解答如下:

一、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所涉政府信息的範圍?

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精神,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所涉政府信息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對外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信息。行政機關內部討論紀錄、行政機關在內部決策過程中徵求意見的情況以及所形成的擬處意見等一般不直接對外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所涉及的政府信息範疇。

二、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答: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與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的範圍是不一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尚不能突破《行政訴訟法》有關“人身權、財產權”的保護範圍,故對《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合法權益”仍應限於“人身權、財產權”的範疇。對起訴人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知情權”等一般性的民主監督權利的,可通過《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舉報途徑予以保護。

《條例》主要是調整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而不直接調整政府信息的內容。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不予答覆、公開或拒絕公開行為以及拒絕更正記錄不準確的政府信息等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對同一當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重複處理行為以及不重複答覆行為,均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內容不明確,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的,該告知更改、補充行為亦不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人是否都能成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

答:申請人與原告的範圍是不重合的,原告的範圍相對較窄。《條例》規定了申請人的資格,即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下稱:三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但條例並沒有對不符合申請人資格的情形如何處理作出規定。結合《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能夠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原告應該是與所指向的政府信息存在“三需要”的特殊聯繫,且認為行政機關的公開或不公開行為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如何確定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被告?

答:根據《條例》第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是接受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故一般情形下,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申請書載明的機關為被告。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故對該行政機關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一般應由製作機關負責審查並決定是否公開,當事人應向製作機關申請獲取,並以該製作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以獲取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如派出機構等)在對外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因申請公開要求未滿足而提起行政訴訟的,該授權主體可以作為被告。

五、政府信息公開類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如何計算?

答: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沒有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當事人就此提起行政訴訟的,其起訴期限應適用《若干解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且告知了訴權和起訴期限的,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自收到答覆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的,適用《若干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六、法院在審查政府信息公開類行政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時,應主要審查哪些內容?

答:法院一般應依次審查以下內容:1、起訴所指向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本解答第一條所指的政府信息;2、起訴人或者原告與該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三需要”的特殊聯繫,即是否符合本解答第三條的規定;3、被告是否適格,即是否符合本解答第四條的規定;4、起訴期限是否符合本解答第五條的規定;5、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七、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舉證責任如何合理分配?

答: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仍應遵循“被告負舉證責任”的行政訴訟舉證規則。一般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中,被告應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原因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説明理由義務進行舉證;

(2)原告起訴被告決定公開或者已經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被告應當對該政府信息不涉及原告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者雖然涉及原告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但已經書面徵得其同意進行舉證,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的,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的根據進行舉證;

(3)被告拒絕更正其提供的與原告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認定原告要求更正該政府信息記錄的理由不成立或者其無權更正的根據進行舉證;

(4)其他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起訴被告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覆的,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事由不能提供並能夠作出合理説明的除外;

(2)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證明相關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證據;

(3)證明其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4)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其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依據。

八、對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法院應如何裁判?

答: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裁判應針對當事人的訴請,遵循“有限司法”的原則依法裁判。對於被告不予答覆,原告訴請履行職責的案件,一般應判決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至於被告是否公開相關政府信息,仍應由被告依法審查決定,法院不能代替被告作出決定。

對於被告作出不予公開答覆,原告訴請履行職責的案件,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為撤銷被告的不予公開行為並判令重作,法院應就此作出判決。

對於原告訴請確認被告不予答覆違法,同時請求判令被告履行職責的案件,一般應針對是否判令履行職責的訴請下判,對確認違法的訴請可在“本院認為”部分進行闡述,但不作為判決的主文。

在被告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原告申請公開理由充分的情形下,即對“裁判時機成熟”的案件,法院才可以直接判決被告限期公開。

對於浙江省法院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幾個具體問題的解答問題我們是可以浙江省政府的相關機構的相關規定當中找到的,對於這個問題當地的政府規定的是非常明確的。把行政案件基本上所遇到的所有問題都是有着明確的解答辦法和解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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