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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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應對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行為?

如何應對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行為?

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答覆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依法於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作出信息公開答覆的證據和依據。對拒絕公開的答覆,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説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如答覆信息不存在的,要提供盡到合理檢索義務的證據;以涉及商業祕密為由不公開的,要提供證明信息涉及商業祕密的證據,對於涉及商業祕密信息的本身,在訴訟中應向法院提供,但可進行説明,在法院作出判斷之前不能提供給原告;以信息移交國家檔案館不予公開的,要提供移交的證明材料。等等。

二、政府部門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方式較為多樣、靈活,實踐中多數申請人採用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存在行政機關因客觀原因未查看申請郵件導致超期答覆的情況。鑑於此,行政機關可安排專人負責定時查看信息公開申請,並嚴格依照法定期限予以答覆。如情況複雜或需要進一步查找信息,不能在答覆期限內予以答覆的,應當按照上述延期的程序告知申請人延期,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綜上所述,在信息化社會,公民生活中經常接觸到大量政府信息,政府部門應該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對於不作為或者對申請不回覆的,公民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發起行政訴訟,將政府部門告上法院。在這種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不舉證的,必須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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