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案例分析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隨着人們越來越關注政府工作。陽光政府已經是人們的心聲,但是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的現象還是存在的,面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但是沒有作為我們應該採取的措施有那些,跟隨本站小編的腳步一起來學習一下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案例吧!

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案例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案情

行政機關有義務對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進行答覆。但“答覆”並不等於“必須公開”,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2010年12月,甲市某區政府收到李某以特快專遞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請求區政府向其公開“區政府2003年徵收某村土地的徵收批准文件及報批材料、徵地補償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相關材料。區政府未在信息公開的法定期限內對該事項予以答覆,李某以區政府行政不作為為由,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區政府認為,該事項不應予公開。

行政複議機關審查後認為,區政府未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的答覆職責,故責令區政府限期履行答覆職責。

二、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評析

1、行政不作為的認定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區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

按照作為的方式,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積極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行為;不作為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消極不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行為。構成不作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在被申請人的職權範圍內;二是對申請人的請求不予答覆或拒絕履行職權。行政機關不作為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不予答覆;拒絕履行,即明確答覆不履行;部分履行,即沒有完全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不作為這一類行政複議案件時,首先要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法定職責。本案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本案中,區政府有義務對李某進行答覆。“答覆”並不等於“必須公開”,這種“答覆”行為應該屬於區政府的職責範圍。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本案中,區政府即屬於不作為三種情況中“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這一種。因此,應認定區政府構成行政不作為。

2、信息公開的主體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本案中,李某要求公開的區政府2003年以儲備用地為名徵收某村土地的徵收批准文件及報批材料、徵地補償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相關材料,是市國土資源局依照其法定職責批覆的文件,因此,李某提出的申請不應屬區政府公開職責權限範圍,區政府應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告知李某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綜上所訴,面對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的現象我們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如果有關部門也沒有作為的話我們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要求重新審核。我們應該積極參與到政府的工作中去,深化我們與政府的關係,讓政府建設成為一個廉政、陽光透明的政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