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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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務院商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標誌着可以依法審理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案件,這也對政府的建設、社會平穩的發展和保障公眾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這也應證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

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雖屬於行政訴訟,不過由於這類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受案範圍、被告、審理方式、舉證責任等方面展現出與一般的行政案件不同之處。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作出規定。

一、受案範圍

雖然《行政訴訟法》未明確規定法院可以受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案件,但第11條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規定為將包括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納入行政訴訟提供了可能。基於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過,究竟哪些政府信息公開爭議能進入行政訴訟仍是問題,《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予以了明確。

1、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典型形式,也是主要形式。第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第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第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覆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第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併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雖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而對行政機關的答覆或者逾期不予答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通過轉換方式將行政機關沒有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情形,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2、不予受理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日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第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誌、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第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蒐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第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閲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二、被告

結合實際,《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被告確定作出如下安排:

1、依申請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覆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覆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

2、主動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

3、授權組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

4、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在特定情形下,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第一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答覆依法報經有權機關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系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第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的。

三、審理

與一般的行政案件原則上應公開審理不同,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審理相對特別。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四、舉證責任

在一般的行政訴訟中,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主要由被告來承擔舉證責任。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政府信息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只有行政機關知曉信息的內容和性質,而申請人在獲得信息前不知道該信息的內容,很難或無法提供證據,因此更應突出被告的舉證責任。《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以此為思路,重點規定了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1、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第一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説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第二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説明。第三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説明。不過,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祕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2、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第一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説明。第二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此外,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製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五、裁判

鑑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案件的特別之處,《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對裁判方式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從原告的請求是否獲得支持作區分點,可以將這些裁判分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判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裁判。

1、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判。

第一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並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覆。第二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提供。第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第四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而不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更正。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覆。被告無權更正的,判決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第五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覆的,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覆。原告一併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第9條的規定處理。第六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根據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如果在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經審查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公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後一種情形帶有預防性權利保護的性質,是我國預防性權利保護的有益規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此情形使用裁定,而不是判決。

2、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説明理由義務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一不屬於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於不予公開範圍或者依法不屬於被告公開的;第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第三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覆,理由不成立的:第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第五要求被告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第六不能合理説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此不予提供的;第七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第八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綜上所述,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是一種由區別於普通行政訴訟的行政訴訟。他的出現更加使得我國法律中的公平公正公開得以很好的體現。 作為公民,我們應該好好使用國家給我們的相關權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對於他與行政訴訟的不同之處,值得我們注意。以上便是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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