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為起訴的時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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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為起訴的時限是什麼?

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為起訴的時限是什麼?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應當履行而沒有履行而導致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時,公民可以在任意時間內提起訴訟,但是最長不能超過自知道行政機關不作為之日起兩年內請求。

公民在提出申請事項時,行政機關即使不批准也要給其書面答覆。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受到行政機關的任何迴應,當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詢問情況,仍不予答覆則可以在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後,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能,需要提出申請的公民可以補充資料後再次申請。但如果當事人已經沒有履行的需要,則可請求行政機關賠償當事人因不作為而遭受到的財產損失。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該條不僅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規定了起訴的時機。

有關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行政不作為的過程中,還對當事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侵害的,還需要結合實際對責任人進行合理的賠償,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作為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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