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1、搶注馳名商標。由於馳名商標的公眾廣泛知曉性,使其自身具備的無形價值極高,然而一些企業有時會忽視商標註冊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強注。雖然馳名商標非註冊也受保護,但是非註冊的馳名商標受保護程度明顯低於註冊商標。即使在被強注後能通過司法程序維護其權利,但其中的費用對企業來説都是不必要的負擔。

2、以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一般公眾容易把商標與企業名稱聯繫起來,特別是馳名商標,公眾會認為基於馳名商標的成功,其企業名稱必然也會與此相聯繫。這樣也會給這類馳名商標侵權者可趁之機。

3、以馳名商標作為域名。隨着網絡的不斷髮展,電子商務、網絡購物等新鮮事物出現,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複性,其直接使人聯繫到該馳名商標,因此這種侵權方式也不斷增多。

4、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自己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説明書、價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圖案。

5、在其他領域使用馳名商標。由於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是擴展到禁止不同類別性質亦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領域使用馳名商標也構成馳名商標侵權。

二、侵犯馳名商標案件的管轄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13條、第52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採取臨時措施進行扣押查封侵權商品所在地。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例如,對於甲製造、乙運輸、丙儲藏、丁銷售侵權商品等侵權行為,如果權利人對所有侵權人提起共同訴訟,可以選擇任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訴;但如果僅對某一被告(如製造者)起訴,則只能選擇該被告行為實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訴,而不能在銷售地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起訴。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於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我國法律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保護更多、更全面。侵犯馳名商標的救濟,對於權利人來説不管選擇何種方式,救濟過程都比較的複雜繁瑣。因此,本站小編建議此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處理,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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