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標搶注我國企業是否可以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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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南商標搶注我國企業是否可以申請撤銷?

越南商標搶注我國企業是否可以申請撤銷?

一般不可以,商標權的地域性意味着中國企業的商標在國內獲得註冊,僅受中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並未受到法律保護。中國企業的商標要獲得其他國家的法律保護,必須在目標國獲得註冊,這就是商標國際註冊。中國企業商標在海外被搶注,就是因為搶注者利用了商標權的地域性特點。

首先我們國家對於商標有着明確的保護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總結:國外商標屬於國外保護範疇,而國內已經註冊的商標比如受到我們國家商標法保護,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二、商標怎樣預防搶注?

1、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在新開發的商品進入市場之前,確保所用商標已經取得權利。

2、防禦性註冊:根據“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禦註冊,以免受職業商標炒家的侵害。

3、加強商標監測: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商標公告》,如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託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

三、商標搶注的表現形式

(一)搶注未註冊商標中國商標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公告期3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中國商標法未賦予未註冊商標使用人任何排他權,在某種商標未註冊而有使用的情形,該使用

人無權阻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或先申請註冊。只有在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與未使用人同日申請註冊時,根據中國商標使用和申請註冊的現狀,照顧使用在先的申請人,使之能獲准註冊。這個範圍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進行申請註冊,不得違反在先申請原則。未註冊商標使用人選擇不將其使用的商標進行申請註冊這是他的權利;如果其為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做了大量的廣告投入卻未申請,或晚於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註冊,結果被他人搶先申請商標註冊,這僅能説明:

1、自主決定導致其顧此失彼;

2、商標權利意識淡薄。這當然不能給他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在商標專用權註冊取得制國家,只要經營主體商標權利意識強烈,在使用商標之前或使用同時就申請商標註冊,就不會發生搶先註冊商標的事件。視所有的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為為非法的觀點,其實質是主張使用取得商標專用權,因而從根本上否定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這與中國《商標法》是相悖的。

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有條件地確認搶先註冊他人先使用的商標行為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在堅持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法律對於絕對的申請在先原則作了合理調整。強調申請在先必須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不允許盜竊他人已經使用並且已經建立信譽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申請註冊,彌補了絕對註冊原則的缺陷,防止事實上的不公平情況的出現。

(二)搶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權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但受到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地域性決定了一個商標在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國家地區獲得保護,在註冊國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則不能獲得保護。這就可能使甲在丙國將a商標在b種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註冊,如甲未在丁國為同樣的申請註冊,則可能會有乙將a商標或近似a商標的商標在b種或類似b種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丁國申請註冊或先於甲申請註冊並獲得核准。雖然此種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為在道德上似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該註冊並無不當。

以往由於中國經營者的商標意識比較淡薄,其在中國所有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有一定或較好聲譽的商標被他人在該國或地區搶先註冊,導致我國經營者在該國或該地區不能使用在中國註冊的原商標,最終退出該國或地區的市場;或者雖然繼續使用該商標並佔有市場,但付出了高額的價格以求得對方轉讓商標所有權;還有的不得不另起“爐灶”。經濟利益上吃了虧,在法律上卻無能為力。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內的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謀求經濟利益,在國內搶先註冊國外的知名商標的情況也逐漸屢見不鮮。

(三)搶注馳名商標比搶注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已註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

馳名商標在他國或地區被他人搶先註冊後,該馳名商標的原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能否在該國或地區獲得保護,最終完全取決於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認定。認為他人的搶先註冊正當的,原商標所有人將在其轄區內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反之,如認為註冊不正當的,則能獲得保護。

(四)權利衝突問題

解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權利衝突問題,現行法律已有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這一原則是民法公平、誠信原則的體現,並在專利法、商標法中都有具體的規定。從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看,圍繞專利權、商標權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並不存在誰高誰低、誰強誰弱之分。如果發生權利衝突,就適用“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越南的商標法之間相互是不衝突的,我國有關立法部門也沒有資格強制性的去要求越南當局的商標局保護我國境內的商標。只要境內企業的商標沒有在越南當局有過註冊,發生搶注之後意味着境內的企業只能通過談判,給對方支付相應的價格後收回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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