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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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普通商標、註冊商標相比,法律顯然要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更多、更全面,不僅是在同類當中作出了保護,甚至還進行了跨類保護。那我國法律規定的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範圍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範圍是怎樣的

一、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範圍是怎樣的

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遵循一般的商標侵權規則無法認定侵權成立時,該商標是否馳名成為人民法院認定侵權與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過認定馳名商標,商標法關於馳名商標的跨商品、服務類別的特殊保護才能實施。法律將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一般確定在“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之內,目的在於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誤認。而法律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則實行“跨類保護”。需要説明的是“跨類保護”的含義是“跨類似商品保護”,而不是“跨商品類別保護”。而“跨類保護”決定了其保護範圍的標準已經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否包含了所有領域,現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界定。從立法本意來講,對跨類保護應有所限制,適度保護,應以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產生某種聯想為判斷依據,不能含蓋所有的領域。同時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根據個案情況,考慮商標的知名度、商標的顯著性的大小、強弱和被控侵權行為的誤導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斷,不能將馳名商標變成無原則的全類保護。

二、侵犯馳名商標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馳名商標實行的是跨類保護,侵權者與商標所有人經營的是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侵權的獲利確定損害賠償額似呼不太合理,以商標權人的損失作為計算標準也難以掌握。因此如何正確確定此類案件中的賠償數額,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所在。由於法律對此沒有特別規定,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一般仍是依照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及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酌情確定。實踐中,有些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是以合理得調查費用作為賠償數額,有些法院則不以合理的調查費用為賠償標準。我們認為,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仍應具體案件具體處理,參照被控侵權商品或服務與馳名商標的混淆、誤認及聯繫程度,適度合理的確定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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